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1)

日期: 2018-12-13
浏览次数: 29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99
发布日期: 2018-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7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方案 / Solution More
  • 点击次数: 286
    2018 - 12 - 13
    日前,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2018年网络扶贫工作要点》,明确2018年网络扶贫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持续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瞄准特殊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坚持大扶贫格局,尽锐出战,精准施策,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贫困地区人口内生动力,推动网络扶贫行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着力在弥合贫困地区“数字鸿沟”、发展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互联网+医疗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新的重要贡献。《工作要点》部署了5个方面21项重点任务。一是深入推进网络扶贫五大工程。主要任务有:拓展网络覆盖工程,深入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建设等;实施农村电商工程,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推进网络扶智工程,启动实施教育信息化2.0计划,开展网络扶智工程攻坚行动等;加快推进信息服务工程,加快建设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等;实施网络公益工程,开展网络扶贫助学行动,鼓励更多网信企业参与网络扶贫行动等。二是聚力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主要任务有: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网络扶贫工作力度,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开展网络扶贫深度贫困地区行活动,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电商扶贫,加快民族语言语音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等。三是深入实施东西部网络扶贫协作。主要任务有:建立网络扶贫东西部协作机制,组织网络扶贫东西部协作行动,实施一批东西部协作项目,开展对西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展带动、人才队伍建设、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医疗等。四是深化大数据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主要任务有:完善全国...
  • 点击次数: 297
    2018 - 12 - 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2018年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 运城市2018年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转型项目建设年”。为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转型项目建设年”总体部署,以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为总要求,以“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为总抓手,加快实施“一区五带”发展布局,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以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思路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全市“转型项目建设年”总体部署,扎实做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重点项目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安排,坚持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总抓手,以问题协调和服务指导为主线,以项目转型发展为导向,创新重点项目投融资工作,加强重点项目基层机构及队伍建设,高起点谋划项目,高标准选择项目,高速度推进项目,全面提升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以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投资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加快大运城建设步伐。二、工作目标为确保2018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取得实效,实行全年分级动态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工作年度主要目标为:全市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占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三、组织领导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点项目各项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是重点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范围内重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 点击次数: 352
    2018 - 12 - 13
    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阳产业,是未来全球先进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加快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动能,实现光伏智能创新驱动和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清洁能源智能升级及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产用融合,坚持协同施策、分步推进,加快提升光伏产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工作目标: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实现突破,支撑光伏智能制造的软件和装备等竞争力显著提升;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智能光伏系统建设与运维水平提升并在多领2域大规模应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基本建立,标准体系、检测认证平台等不断完善。一、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一)推动光伏基础材料生产智能升级。支持多晶硅生产、收获、运输、破碎、分拣、清洗、包装等环节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监控,建立多晶硅生产在线应急指挥联动系统。提升铸锭炉、单晶炉等自动化水平,研究长晶自动控制系统,推广自动喷涂、自动倒角、金刚线截断、开方和磨面自动上下料以及自动检测等设备。鼓励金刚线切割、自动插片、自动粘胶、全自动硅片清洗及自动分选机、自动粘脱胶设备等应用。提升工序间自动化传输和流水线作业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
  • 点击次数: 299
    2018 - 12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 点击次数: 286
    2018 - 12 - 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以下规定。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三、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
  • 点击次数: 314
    2018 - 12 - 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推动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托转型综改试验区主战场,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决定、创新驱动、政策导向,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重点实施八大专项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提高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力争“十三五”期间,技术改造投资逐步提高,年均增长达到12%;技术装备、智能制造水平逐步提高,重点产业中60%的优势企业技术装备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先进产能比重、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和企业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二、主要方向依托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园区、关键共性技术实施技术改造,着力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推进产品深加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一)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冶金、焦化等传统产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智能升级、信息化、清洁安全发展、“三品”建设等为重点,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其中:钢铁产业推动装备大型化、智能化,着力优化品种结构;有色金属产业重点突破关键共性工艺技术,推广新型高效节能环保技术;焦化产业严格控制总产能,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坚持稳焦兴化、焦化并举、上下联产、以化领焦;食品产业提升酒、醋、乳、功能食品、方便食品等生产能力,提高质量检测、安全保障能...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0351-7553100
( 周一至周五 08:30-18:00 )
Copyright ©2018 - 2024 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