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经省领导同意,特制定《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
附件
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
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根据省委《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规范保险补偿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的行为。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
第三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各自职能负责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做好《目录》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信厅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山西银保监局有效加强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请省工信厅、财政厅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实用性评估和调整(逐步降低)工作。
第二章 保险补偿政策
第四条 符合《目录》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在该《目录》有效期内由新材料生产企业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险”,由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
1.“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2.补偿标准: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责任限额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新材料生产企业需支付不低于保费总额30%的首期保费,其余保费的缴费时限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标准,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额度给予保险补偿。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保费补贴通过省工信厅新动能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保险补偿范围为《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目录》由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优势领域和发展需要进行制定发布,并根据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六条 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所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2.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3.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4.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新材料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示范意义较大。
6.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于每年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申报通知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九条 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化原则,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至省工信厅。申报主体应当是重点新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表和山西省新材料企业产品保险补偿申请汇总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保单、保险费支付凭证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4.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企业专利、专利授权书、技术鉴定等新材料技术水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国(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分行业大类设置,每个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以技术类专家为主。
第十三条 专家组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评价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企业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保险补偿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保险公司需强化首批次新材料保险理赔服务,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每年向山西银保监局报告承保理赔情况。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保险补偿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将纳入企业征信纪录,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表:1.山西省重点新材料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山西省重点新材料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