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招采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指具备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招标采购的专业工作经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依据招采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经验等职业素养,对招采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
第四条 招采人员的能力评价遵循从业人员自愿参与评价,能力评价结果市场主体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能力评价工作采用网上测试、网上评审的方式,将招采人员按能力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招采人员:
1、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悉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了解项目管理的相关知识体系;
4、具有独立编制招标工作计划、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能力;
5、具有独立组织现场勘查、投标预备会的能力;
6、具有协助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的能力;
7、具有协助开展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中级招采人员:
1、掌握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练掌握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的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处理项目合同管理的能力;
4、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5、具有独立策划招标采购方案的能力;具有编制或审核招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采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能力;
6、具有熟练组织现场勘查、投标预备会的能力;
7、具有熟练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的能力;
8、具有独立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质疑、投诉的能力。
(三)高级招采人员:
1、熟练掌握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练掌握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熟练掌握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5、具有审核招标采购方案策划的能力;
6、具有熟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能力;
7、具有熟练处理项目合同管理事项的能力;并具有审核合同文件的能力;
8、具有熟练处理各种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质疑、投诉的能力,并能审核各种与招标采购相关的质疑、投诉的回复意见。
第六条 能力评价工作实行考评结合、考培分离的机制。通过提高能力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能力评价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参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能力评价工作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采人员的测试办法及评审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能力评价
第八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建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确定各级别的测试科目、测试内容与参考书、评审标准;建立和管理试题库。
第九条 招采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水平,选择不同级别能力参与评价。
(一)初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测试。3、测试科目:全国统一的2门科目。
(二)中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获得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证书2年及以上资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测试+网上评审。3、测试科目:全国统一的4门科目。4、结合实际招采项目业绩和项目案例进行评审。
已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具备招采项目业绩可直接在网上按规定填报《中级招采人员申请表》申请招采人员中级能力评价证书。
(三)高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获得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证书3年及以上资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评审。3、结合实际招采项目业绩、典型案例、课题或学术成果、发表著作或论文进行综合评审。
学历、工作年限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实行参考(评)人员承诺制,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学历、工作年限、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均接受网上公开监督。
第十条 通过招采人员能力评价的人员,颁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电子版《招采人员*级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获得《评价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认可的相应级别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章 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 招采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一)应具备爱岗敬业、忠诚担当、开放合作、始终如一的良好职业信念;
(二)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有效的执行能力、过硬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职业技能;
(三)应善于学习专业知识、总结与积累工作经验,使得学习总结提高成为良好的职业行为;
(四)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合法合规的提供招采服务;
(五)应保守在招采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六)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七)应及时向招采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在招采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四章 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评价证书》实行登记服务与继续教育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制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结合法律、政策和市场变化,针对各级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开设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动态更新和补充其知识能力结构和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建立招采人员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招采人员《评价证书》的登记情况以及从业过程中参与或负责的招标采购业务有关的信息。同时,为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主体提供取得《评价证书》人员可公示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证书》的,评价结果作废,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注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采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各级别招采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公开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认定后注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采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能力评价用词含义:
(一)学习知识的能力
1、了解:知道;
2、熟悉:知道并基本理解;
3、掌握:知道、理解并能运用;
4、熟练掌握:知道、理解正确并能准确运用;
(二) 运用知识的能力
1、协助:辅助他人工作;
2、独立:能单独工作,但需要指导;
3、熟练:完全独立的工作;
4、审核:完全独立的工作,并能指导他人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