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联合多个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鼓励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广PPP模式,对没有回报率或回报率极低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发改委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 30%、 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一)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
(二)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建设。
(三)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二期建设。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文物保护围栏围墙、界碑界桩文物风貌改善,重要历史遗存周边环境整治、重要节点空间或传统街巷沿街立面的整治、历史水系整治、绿化等;
(2)必要的展示利用设施,如标识系统、保护展示棚厅、文物库房、必要的展示用房、游客管理服务中心等;
(3)保护所需的基础设施,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和公厕,防灾减灾设施等;
(4)基本接待设施,如生态停车场、必要外围连接路、内部参观步行道等。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
(2)文物保护围栏围墙;
(3)界碑界桩,急需的防灾减灾设施;
(4)环卫设施、简易巡护步道;
(5)给排水、电力等抢救性保护基础设施。
(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主要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线路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公厕、消防设施等。
(2)环境整治,对街区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必要的景观环境整治、历史水系整治、传统街区立面整治、街区的绿化等。
(3)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增设必要的生态停车设施等。
(4)公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鼓励由政府组织对无人居住、产权公有的空置历史建筑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改造,用于当地的基层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用途。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主要建设内容:
(1)传统表演艺术类:展演剧场、排练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 3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2)传统手工技艺类: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2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3)传统民俗活动类: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国家自然遗产地。
主要建设内容:
(1)保护监测设施。建设必要的游客流量监测调控和规划监管设施,如门票预约系统、景区入口门禁设施、重点景点和游线的视频监控设施、游客量实时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系统、规划实施监测设施等。
(2)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垃圾和污水收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必要且富有特色的慢行游览道路设施,如游步道、木栈道、生态停车场,以及必要的风景名胜区外部连接道路(主要解决断头路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支持长距离的景区外道路建设)等建设必要的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展示中心、标志标牌、科普教育等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
(六)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主要建设内容:
(1)生态系统和遗产资源保护设施: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如森林管护、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整治等,自然遗迹、地质遗迹现场保护设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野生动物救护设施等,相关文化遗产、社区民俗保护设施等。
(2)配套基础设施:必要的巡护道路,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
(3)保护监测设施:生态监测设施,包括地面站网、遥感监测、数据平台等设施,游客流量监测调控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4)科普教育和游览服务设施:陈列馆、科普馆等展示设施,室外科普展示、科普信息站、标识系统等,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等。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旅游咨询中心;
2、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
3、游客集散心;
4、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
5、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
6、旅游数据中心等。
(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旅游咨询中心;
2、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
3、游客集散心;
4、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
5、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
6、旅游数据中心等。
(三)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到交通干线的连接路;
(2)景区内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3)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展陈场馆、解说教育系统、游客信息服务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等;
(4)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的必要维修保护。
近日,发改委联合多个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鼓励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广PPP模式,对没有回报率或回报率极低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发改委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 30%、 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一)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
(二)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建设。
(三)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二期建设。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文物保护围栏围墙、界碑界桩文物风貌改善,重要历史遗存周边环境整治、重要节点空间或传统街巷沿街立面的整治、历史水系整治、绿化等;
(2)必要的展示利用设施,如标识系统、保护展示棚厅、文物库房、必要的展示用房、游客管理服务中心等;
(3)保护所需的基础设施,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和公厕,防灾减灾设施等;
(4)基本接待设施,如生态停车场、必要外围连接路、内部参观步行道等。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
(2)文物保护围栏围墙;
(3)界碑界桩,急需的防灾减灾设施;
(4)环卫设施、简易巡护步道;
(5)给排水、电力等抢救性保护基础设施。
(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主要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线路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公厕、消防设施等。
(2)环境整治,对街区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必要的景观环境整治、历史水系整治、传统街区立面整治、街区的绿化等。
(3)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增设必要的生态停车设施等。
(4)公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鼓励由政府组织对无人居住、产权公有的空置历史建筑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改造,用于当地的基层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用途。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主要建设内容:
(1)传统表演艺术类:展演剧场、排练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 3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2)传统手工技艺类: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2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3)传统民俗活动类: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国家自然遗产地。
主要建设内容:
(1)保护监测设施。建设必要的游客流量监测调控和规划监管设施,如门票预约系统、景区入口门禁设施、重点景点和游线的视频监控设施、游客量实时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系统、规划实施监测设施等。
(2)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垃圾和污水收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必要且富有特色的慢行游览道路设施,如游步道、木栈道、生态停车场,以及必要的风景名胜区外部连接道路(主要解决断头路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支持长距离的景区外道路建设)等建设必要的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展示中心、标志标牌、科普教育等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
(六)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主要建设内容:
(1)生态系统和遗产资源保护设施: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如森林管护、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整治等,自然遗迹、地质遗迹现场保护设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野生动物救护设施等,相关文化遗产、社区民俗保护设施等。
(2)配套基础设施:必要的巡护道路,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
(3)保护监测设施:生态监测设施,包括地面站网、遥感监测、数据平台等设施,游客流量监测调控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4)科普教育和游览服务设施:陈列馆、科普馆等展示设施,室外科普展示、科普信息站、标识系统等,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等。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旅游咨询中心;
2、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
3、游客集散心;
4、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
5、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
6、旅游数据中心等。
(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旅游咨询中心;
2、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
3、游客集散心;
4、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
5、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
6、旅游数据中心等。
(三)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
(1)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到交通干线的连接路;
(2)景区内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3)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展陈场馆、解说教育系统、游客信息服务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等;
(4)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的必要维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