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办字〔2018〕2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煤改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号)和《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8〕1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工作部署上来,将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抓实抓细,切实保障农村燃气运营安全。
二、严格建设管理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农村“煤改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煤改气”工程的建设单位,督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煤改气”工程建设。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农村“煤改气”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监理单位要依法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严格落实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四、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煤改气”工作特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加强巡查检查,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