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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11-01
浏览次数: 173
来源: 财政部网站
作者: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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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1-01

财金〔201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从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也要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地方熟悉情况、整合资源的优势,突出地方主体地位,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二)完善机制,市场运行。立足于完善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更好地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三)鼓励创新,探索经验。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本,放大政策效果。

(四)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试点城市加强指导,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跟踪其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引导效应。

三、试点内容

(一)中央财政奖励政策。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试点城市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中央财政已出台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二)试点城市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1.每年1月31日前,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围绕考核要求,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以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为依据,逐项确定绩效考核目标,加强政策指导。

2.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

3.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评审,每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

(三)绩效评价指标。

试点工作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既要立足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又要健全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与防范潜在风险之间的关系。对试点城市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和口径见附件。

(四)绩效评价实施及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上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提交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监管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评,并根据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低于70分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各地财政、科技、工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责。试点城市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具体口径和得分由双方协商确定;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各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构建有效高效的工作机制。

地方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做好2019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汇聚各方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 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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