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 2019-08-01
浏览次数: 5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56
发布日期: 2019-08-0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项;

  (4)指导、协调设区的市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或相关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向中央和其他省(区、市)提出支援请求; 

  (7)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  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省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与督促落实省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4)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省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6)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省民政厅: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省财政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各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被破坏公路的抢修恢复,确保公路畅通。 

  省水利厅:承担全省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省粮食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应急物资的空中运输。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报及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省地震局:承担震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震害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太原铁路局: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局管内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际,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分组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分组职责:负责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分组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组成部门: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民政厅、新华社山西分社。 

  分组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震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省军区。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选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设区市、县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小时内共同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级、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省指挥部对全省的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未达到本预案级、级响应启动条件,但达到本预案级、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主要依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援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特殊情况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紧急转移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请求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相邻省份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国务院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设区市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开展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民政厅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做好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合理安排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7.1.3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涉及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方案 / Solution More
  • 点击次数: 653
    2021 - 05 - 14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十四五”新业态规划的通知。通知明确:深入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动能源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入融合,积极发展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能源市场开放和产业升级,实现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在太原布局1个省域能源互联网中心,打造省级能源大数据平台,构建能源转型和碳达峰成果重大展示平台,培育综合能源服务、碳交易、辅助服务市场等新业态。挖掘需求侧资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实施需求响应,由 “源随荷动”向“源荷互动”转变,大幅提升山西省新能源消纳及需求响应能力,形成新能源和工业用户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局面。大力发展绿色能源。加快培育第三方运维、点对点能源服务等绿色能源生产、消费和交易新业态。开发绿色能源衍生品,提供差异化绿色能源套餐。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鼓励能源生产与消费企业共同设立碳中和基金,发挥好山西国投绿色能源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加快布局一批绿色发电市场化项目,推动开展碳捕捉、碳封存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绿色生产、绿色出行。加快研发和推广高效洁净煤技术、煤炭深度转化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清洁能源跨省消纳。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构建山西省绿色多元能源供给体系。开展“新能源+储能”试点示范。优先发展新能源,利用存量常规电源,合理配置储能。结合电网调峰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不同类型的储能示范项目,开展“风电+光伏+储能”“分布式+微网+储能”“大电网+储能”等发储用一体化的商业模式。深入开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协同互动智慧能源试点,结合山西省电动汽车等用户侧负荷资源和新能源发展趋势,探索构建“源(新能源)-网-荷 (电动汽车)-储(蓄电池)”协同运行的“互联网+”智慧能源系统。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520
    2021 - 05 - 14
    吕科发〔202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市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安排,按照省、市科技大会要求和《关于吕梁市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实施意见》的精神,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吕梁高质量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实现“六新”突破,推进九大基地、生态环保和民生保障展开。“六新”包括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九大基地包括铝镁和特钢新材料产业基地、清香型白酒生产基地和酒文化旅游胜地、“数谷吕梁”大数据产业基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地、清洁能源基地、新型煤化工基地、黄河板块旅游目的地、名特优功能食品生产基地、大健康产业发展基地。   二、申报类别    1.高新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2.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3.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4.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基地建设计划。   5.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计划。   6.软科学研究计划。   7.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   三、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和带动作用。   2.申报项目应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资金预算合理规范。   3.项目申报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经费预算...
  • 点击次数: 578
    2021 - 05 - 14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经省领导同意,特制定《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  附件 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根据省委《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规范保险补偿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的行为。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第三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各自职能负责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做好《目录》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信...
  • 点击次数: 333
    2021 - 05 - 14
    2021年5月7日,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旨在切实发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作用,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汇聚社会资本力量推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绿维对本《指引》进行深入解读。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除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外,还需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更好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社会资本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2019年我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持续低迷,2020年第一季度受突发疫情影响,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13.8%。社会资本作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元素,在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超过八成,不仅能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更有利于加快建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当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呈现出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投资模式更加多样、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态势。但同时,在政策、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畅通投入渠道,助力破解乡村振兴“钱从哪来”的问题。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亟需强化政策指导,提振投资信心,引导好、服务好、保护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有哪些领域?目前,社会资本投资已经在农业农村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引导社会资本更加精准投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指引》梳理提出了13个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 ,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对外合作。通过政府部门如何保证社会资本落地实施?三、政府部门如何保证社会资本落地实施?为保证社会资本实施落地,《指...
  • 点击次数: 349
    2021 - 05 -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工业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支撑,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其联合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二)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且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方向各单位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不占上述推荐名额。推荐项目须按优先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三、进度安排(一)2021年6月30日前,部机关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申报项目。(二)2021年...
  • 点击次数: 345
    2021 - 04 - 29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和深化两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果,不断提升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带动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整体发展,为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现将2021年旅游厕所革命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旅游厕所设施建设,确保厕位充足,布局合理(一)根据全省及各市“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对照旅游厕所国家标准(GB/T 18973)有关要求,安排好全年建设进度并监督实施,高质量完成建设计划。(二)未完成《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建设目标的市需在2021年补建完成。(三)利用好国家旅游发展基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加大单个厕所资金补助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示范性旅游厕所(目前,省级配套资金建设任务为73座示范性旅游厕所,国家下达各省示范性旅游厕所建设任务待国家旅发基金补助资金和分配办法确定后另行通知),所有示范性旅游厕所需在2021年4月底前在“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中立项。二、大力推进旅游厕所标准化建设(四)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开展新标准学习和培训,确保旅游厕所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新标准相关要求和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的管理应用。(五)为全省旅游厕所新标准达标评定相关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积极探索形成旅游厕所建管用的“山西模式”。三、持续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六)加强“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对系统内相关信息开展全面核查,确保旅游厕所基础信息准确无误。指导A级景区开通“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账号,加强本景区旅游厕所信息管理。(七)继续推进旅游厕所电子地图上线工作。2020年标注率低于90%的市要抓紧完成标注,对如期未完成的标注任务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备注完成时限。2021年新建的旅游厕所需同时在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手机APP上进行位置标注(2021年春节前已在百...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0351-7553100
( 周一至周五 08:30-18:00 )
Copyright ©2018 - 2024 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