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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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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13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厅(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精神,充分发挥生态保护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切实做好生态扶贫工作,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了《生态扶贫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把生态扶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进一步细化落实《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各项工作,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脱贫致富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使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实现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林 业 局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生态扶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十三五 ”脱贫攻坚规划》精神,充分发挥生态保护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切实做好生态扶贫工作,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准确把握生态扶贫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和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超常规举措,通过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创新生态扶贫方式等,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脱贫致富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使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实现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明确工作部署,强化考核监督。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扶贫各项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生态扶贫工作,拓宽社会力量扶贫渠道,形成社会合力。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广大群众保护修复家乡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协调好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融入生态扶贫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处理好短期扶贫与长期发展的关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地方特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扶贫工作思路,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与绿色发展。

坚持精准施策、提高实效。精确瞄准 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突出深度贫困地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贫困人口脱贫,加强脱贫政策衔接,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生态扶贫政策措施,确保生态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二、生态扶贫工作目标

到2020年,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和发展生态产业,收入水平明显提升,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力争组建 1.2万个生态建设扶贫专业合作社(其中造林合作社(队)1万个、草牧业合作社2000个),吸纳10万贫困人口参与生态工程建设;新增生态管护员岗位40万个(其中生态护林员30万个、草原管护员10万个);通过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带动约1500万贫困人口增收。

三、通过多种途径助力贫困人口脱贫

(一)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推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村民自建等模式,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贫困人口参与生态工程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政府投资实施的重大生态工程,必须吸纳一定比例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支付贫困人口合理的劳务报酬,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二)通过生态公益性岗位得到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支持在贫困县设立生态管护员工作岗位,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管护为重点,让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贫困人口参加生态管护工作,实现家门口脱贫。在贫困县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服务和管理。在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的同时,精准带动贫困人口稳定增收脱贫。

(三)通过生态产业发展增加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生态资源优势,结合现有工程,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林产业、特色种养业等生态产业,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合作经营、劳动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增加资产收益,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在同等质量标准条件下,优先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林草种子、种苗,增加贫困户经营性收入。

(四)通过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增加转移性收入。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草原生态保护等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有需求、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使贫困人口获得补助收入。

四、全力推进各项任务实施

(一)加强重大生态工程建设

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在各类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受益程度。

1.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调整贫困地区25度以上陡坡耕地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将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向中西部22个省(区、市)倾斜,省(区、市)要优先支持有需求的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各贫困县要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在树种、草种选择上,指导贫困户发展具有较好经济效益且适应当地种植条件的经济林种、草种,促使贫困户得到长期稳定收益,巩固脱贫成果。确保 2020年底前,贫困县符合现行退耕政策且有退耕意愿的耕地全部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退牧还草工程

在内蒙古、陕西、宁夏、新疆、甘肃、四川、云南、青海、西藏、贵州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根据退牧还草工程区贫困农牧民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县适当增加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年度任务规模。

3.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

深入推进三江源地区森林、草原、荒漠、湿地与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加大黑土滩等退化草地治理,完成黑土滩治理面积220万亩,有效提高草地生产力。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户配套建设牲畜暖棚和贮草棚,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高原生态有机畜牧业,促进牧民增收。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推进工程范围内 53个贫困县(旗)的林草植被保护修复和重点区域沙化土地治理,提高现有植被质量和覆盖率,遏制局部区域流沙侵蚀,安排营造林 315万亩、工程固沙 6万亩,吸纳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

5.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为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公益林管护,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优先安排三北、长江、珠江、沿海、太行山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 226个贫困县的建设任务,加大森林经营力度,推进退化林修复,完成营造林 1000万亩。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利用金融等社会资本,重点在南方光热水土条件较好、森林资源较为丰富、集中连片贫困区域,发展1000万亩国家储备林。

7.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加大长江和黄河上中游、西南岩溶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水土流失严重贫困县,加大政策和项目倾斜力度,加快推进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培育经济林果和特色产业,实施生态修复,促进项目区生态经济良性循环,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生活条件。

8.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坚持“治石与治贫 ”相结合,重点支持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和武陵山区等贫困地区146个重点县的石漠化治理工程,采取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森林抚育、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多种措施,完成岩溶治理面积1.8万平方公里。

9.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工程

在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贫困地区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优先将贫困县498万亩适宜沙地纳入工程范围,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加大深度贫困地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防风固沙能力。

10.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在贫困地区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提升贫困地区涵养水源、蓄洪防涝、净化水质的能力。支持贫困县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等项目,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11.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综合治理工程

统筹推进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工程,加大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通过发展人工种草,提高治理区植被覆盖率,建设旱作优质饲草基地,结合饲草播种、加工机械的农机购置补贴,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草食畜牧业,在实现草原生态恢复的同时,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

(二)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生态补偿受益程度。

1.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中央财政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贫困县,特别是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完善补助办法,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支持力度。

2.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机制

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动森林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政策,推动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抓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保障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3.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在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宁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牧区半牧区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及时足额向牧民发放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4.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贫困县为主体,整合转移支付、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等渠道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生态综合补偿制度,健全有效的监测评估考核体系,把生态补偿资金支付与生态保护成效紧密结合起来,让贫困地区农牧民在参与生态保护中获得应有的补偿。

(三)大力发展生态产业

依托和发挥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选择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市场相对稳定的特色产业,将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支持贫困地区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在国家级特优区评定时,对脱贫攻坚任务重、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突出的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引导贫困县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资金整合政策,强化金融保险服务,着力提高特色产业抗风险能力。培育壮大生态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入股分红、订单帮扶、合作经营、劳动就业等多种形式,建立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人口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

1.发展生态旅游业

健全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资源保护衔接机制,加大生态旅游扶贫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生态旅游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监管规范。积极打造多元化的生态旅游产品,推进生态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体验、生态科考、生态康养等,倡导智慧旅游、低碳旅游。引导贫困人口由分散的个体经营向规模化经营发展,为贫困人口兴办森林(草原)人家、从事土特产销售和运输提供便利服务。扩大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发展,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在贫困地区打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50处精品森林旅游地、20条精品森林旅游线路、30个森林特色小镇、10处全国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试点基地等,依托森林旅游实现增收的贫困人口数量达到65万户、200万人。

2.发展特色林产业

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适合在贫困地区种植、市场需求旺盛、经济价值较高的木本油料、特色林果、速丰林、竹藤、花卉等产业。建设林特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促进特色林产业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发展贫困地区区域特色林产业,做大产业规模,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以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点的林特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为重点,延长产业链,完善仓储物流设施,提升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企业品牌,提高特色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消费市场容量。为深度贫困地区特色林产品搭建展销平台,充分利用电商平台、线上线下融合、“互联网+”等各种新兴手段,加大林特产品市场推介力度。

3.发展特色种养业

立足资源环境承载力,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湖泊水库、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特色经济作物、野生动植物繁(培)育利用、林下养殖、高产饲草种植、草食畜牧业、特色水产养殖业等产业,积极推进种养结合,促进循环发展。加快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种养业示范基地,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贫困户”的生产经营格局,积极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种养业发展。

(四)创新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方式

1.开展生态搬迁试点

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居住在生态核心区的居民实施生态搬迁,恢复迁出区原始生态环境,帮助贫困群众稳定脱贫。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的原则,在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甘肃片区)核心保护区先行开展生态搬迁试点,支持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后续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安排、迁出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在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稳步推开。

2.创新资源利用方式

推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推广经济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等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地方可自主探索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范围内禁采伐的非国有商品林调整为公益林,实现社会得绿,贫困人口得利。推进贫困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将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通过多种方式转变为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推动贫困村资产股份化、土地使用权股权化,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

3.推广生态脱贫成功样板

积极探索通过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搬迁、生态产业发展、生态乡村建设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增收的模式,研究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脱贫组织形式、利益联结机制、多业增收等措施和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模式,打造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脱贫样板,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在脱贫攻坚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帮助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

4.规范管理生态管护岗位

研究制定生态管护员制度,规范生态管护员的选聘程序、管护范围、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生态资源管护能力。加强生态管护员上岗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逐步加大贫困人口生态管护员选聘规模,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大江大河源头倾斜。坚持强化“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对贫困程度较深、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家庭优先考虑。

5.探索碳交易补偿方式

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清洁发展机制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研究支持林业碳汇项目获取碳减排补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一)层层落实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各项工作,形成共商共促生态扶贫工作合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细化落实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将生态扶贫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出台年度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项目化、责任化分解,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要把生态扶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形成生态扶贫责任体系。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以生态扶贫为主要脱贫攻坚措施的地方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渠道资金,切实把生态扶贫作为优先保障重点。创新政府性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撬动更多资源投向生态扶贫。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生态扶贫任务,在新增资金、新增项目、新增举措、惠民项目、涉农资金整合、财政转移支付、金融投入、资本市场、保险机构、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技术培训

积极组织技术专家深入贫困地区开展精准帮扶活动,加大对生态产业经营大户、合作社和企业的技术指导,在贫困地区培养一批活跃在贫困人口身边的“看得见、问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专家和技术能手。加大对基层生态扶贫工作人员和贫困户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生态扶贫工作人员的能耐,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市场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生态扶贫工作动态管理和监督制度,统筹做好组织实施、日常调度、跟踪检查工作,对年度重点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定期调度,将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地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对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挂牌督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激励,确保工作方案顺利推进。对生态扶贫资金监管实行“零容忍”,完善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审计、检查、约谈力度,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严厉问责,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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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0 - 12
    晋建市字〔2019〕1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24日(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建市字〔2018〕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且在山西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招标代理机构、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和信用信息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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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0 - 12
    晋政办发 ﹝2019﹞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摸清全省“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工作内容(一)资产管理内容。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二)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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